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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0)皖018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779928.9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际差欠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0)皖018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0)皖018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1400元、保全担保费2970元”为“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2970元”; 四、驳回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25元,由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34元,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0元,由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617元,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