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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车牌号为×××的现代胜达车辆(车架号:×××)一部返还给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每日228元的标准向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3日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的车辆租赁费(实际支付金额扣除***已支付的车辆保证金6000元);

三、驳回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310元(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65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孟昕伟

人民陪审员  董福利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萧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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