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车牌号为×××的现代胜达车辆(车架号:×××)一部返还给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每日228元的标准向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3日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的车辆租赁费(实际支付金额扣除***已支付的车辆保证金6000元); 三、驳回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310元(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65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孟昕伟 人民陪审员 董福利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萧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