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庄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305697.26元及利息(以305697.2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对被告***、***向原告***追偿305697.26元履行不能的部分,向原告***支付八分之一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