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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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三万三千元、违约金四万二千七百六十五元、加速折旧费六千五百一十一元六角,以上共计八万二千二百七十六元六角; 二、驳回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一千八百六十元,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公告费四百六十元,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沙月亮 人民陪审员 沈玉明 人民陪审员 胡显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