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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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佳木斯市成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市成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A楼9号门市2017年1月-2019年12月的物业费14184元(218.88平方米×1.2/平方米×12个月×3年+下水管道维护费(餐饮)1576元×3年); 二、驳回原告佳木斯市成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计608元,由原告佳木斯市成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6元,被告***负担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