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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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 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 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3400.35元及有偿使用费、代偿担保违约金(截止到2019年8月16日为28638.28元,以及自2019年8月17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原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所载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各负担6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