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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广州市誉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已解除; 二、广州市誉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退还租赁保证金4555.19元; 三、广州市誉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支付装饰装修赔偿款90000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州市誉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9457元,由***负担7407元,由广州市誉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反诉受理费185元,由***负担25元,由广州市誉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婉 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 人民陪审员 何蕴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邬敏秋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