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亲属潘士兴死亡造成的损失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亲属潘士兴死亡造成的损失118,022.76元; 三、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7,113.6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计2,585元,由原告***、***、***、***、***负担128元,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