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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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塑特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大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佳塑特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5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