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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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东莞市杰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杰伟片板膜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总价值为1400万元的财产,其中保全东莞市杰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1400万元为限,保全广东杰伟片板膜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以110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