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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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二十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9741元、评估费3948元,合计43689元; 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7240元、评估费3448元,合计40688元; 五、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9741元、评估费3948元,合计43689元; 六、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8953元、评估费3791元,合计42744元; 七、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22159元、评估费4432元,合计46591元; 八、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7714元、评估费3543元,合计41257元; 九、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7050元、评估费3410元,合计40460元; 十、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7189元、评估费3438元,合计40627元; 十一、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十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8709元、评估费3742元,合计42451元; 十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十一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9130元、评估费3826元,合计42956元; 十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十二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8119元、评估费3624元,合计41743元; 十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十三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9231元、评估费3846元,合计43077元; 十五、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十四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7893元、评估费3579元,合计41472元; 十六、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十五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21446元、评估费4289元,合计45735元; 十七、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十六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7730元、评估费3546元,合计41276元; 十八、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十七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8917元、评估费3783元,合计42700元; 十九、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十八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9518元、评估费3904元,合计43422元; 二十、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第十九项为: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厨房迁出阳台的装修费20000元、房屋贬损价值17651元、评估费3505元,合计41156元; 二十一、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7163元,由佛山市高明中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执行本判决时按照各上诉人缴纳的金额,径付***1046元、***与***1046元、***1046元、***1046元、***1046元、***753元、***与***585元、***与***664元、***894元、***936元、***1046元、***848元、***1046元、***与***894元、***894元、***10**元、***894元、***848元、***585元,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