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德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德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二百一十九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的利息为二十一万元;其余利息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二百一十九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 如果被告辽宁德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三百二十元(原告中铁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德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立平 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颖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