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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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陵橡胶厂有限公司 南京鑫得久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金陵橡胶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1200700元及利息(其中,以1000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08元,由被告南京金陵橡胶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