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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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福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湖南城福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城福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装修保证金3000元、临时出入证押金80元、物业服务费943.12元,合计4023.12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湖南城福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径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