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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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2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334243.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57.9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3.92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105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2946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