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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汇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始兴县泰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东雨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韶关市恒星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中汇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息59092382元,[其中借款本金49000000元,至2017年4月20日止利息(含复利、罚息)6828541元],并支付本金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复利、罚息计算产生的利息。 二、如果被告广东中汇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本付息义务,原告有权向韶关市恒星实业有限公司收取新津加油站的经营利润,并对该经营利润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始兴县泰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韶关市穂兴农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雨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726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中汇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广东中汇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炳城 人民陪审员 饶南桥 人民陪审员 卢德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钟 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