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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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202民初4017号 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中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银川丽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某,被告包某,被告财产保险公司银川丽景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中宁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诊断为:1.腰1椎压缩性骨折、2.腰4椎压缩性骨折、3.腰3椎体前缘骨折、4.尾椎骨折、5.骶尾部软组织损伤、6.腰部软组织损伤。王某1的损伤以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构成九级伤残。包某在此次事故发生后仅向王某1支付款项14000元,而×××号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中宁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财产保险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现王某1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纠纷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致王某1腰1椎压缩性骨折等多处骨折,王某1自2018年7月16日至8月8日止住院治疗23天,住***。2018年7月18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包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之后,经相关单位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1的伤情进行鉴定。2019年6月20日,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王某1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为此王某1还垫付鉴定费800元及其他费用。此次事故给王某1的身体健康造成较严重的损害,其出院后又支付门诊医疗费等,并蒙受其他损失。此次事故发生后,财产保险公司中宁支公司在×××号(现车号×××号)轻型货车所投保交强险限额内向王某1赔付医疗费1万元;而包某系AK959G号车辆所有人,其给该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银川丽景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30万元等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7日9时至2019年6月7日24时止。庭审还查明,在王某1住院期间,包某向王某1交付住院押金4000元,王某1个人垫付住院押金有3800元;2018年9月4日,王某1结算住院医疗费时实际支付住院医疗费8379.31元,退还其款项为9420.69元。现王某1为维护其合法人身权、财产权,将纠纷诉讼至本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分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王某1赔偿损失为110000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王某1赔偿损失合计54538.89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负担1795元。 审判员刘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蔺臻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