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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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中畜禽大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市农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武汉冠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冠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华中畜禽大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融资费1250958.9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华中畜禽大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6元,减半收取计80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33元,由被告武汉冠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武汉华中畜禽大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被告武汉冠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上述应付款项一并向原告武汉华中畜禽大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