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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大支行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
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来分公司
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的账户为10×××19内的存款在8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大支行的账户为51×××91内的存款在4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三、解除对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龙舟路支行的账户为23×××13内的存款在8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四、解除对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账户为50×××4内的存款在4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五、解除对担保财产: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R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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