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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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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对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新区××镇××村弘城水韵中城建.新城市广大场(一期),资房预售证第2014-2号下第3幢-1屋3(F)-1-7号营业用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67元(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由被告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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