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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并同时支付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期内利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按15%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应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454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28574元,由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该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3077)。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预交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