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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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共能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2月31日前的土地占有使用费271元;并于2021年起每年1月1日前,向原告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187元,至原告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享有太国用(2010)第00500318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所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或测绘成果报告(ZC-2020-1084S)中地块A、B、C、D范围内的管道不再占用该地块之日(以上述两个时间先发生之日为准)。 二、被告苏州共能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测绘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如下账户为款项的接收账户:户名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太仓浮桥分理处,账号11×××7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苏州共能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