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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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 蓉 人民陪审员 马 瑾 人民陪审员 陈 坚 法官 助理 刘明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姜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