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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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金龙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御管家房屋管理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御管家房屋管理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深圳前海金龙景实业有限公司四个月的租金损失人民币335408?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前海金龙景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37.87元,由上诉人深圳御管家房屋管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304.08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前海金龙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133.79元。被上诉人深圳前海金龙景实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44.81元,原审法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58元,由上诉人深圳御管家房屋管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614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前海金龙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16.58元。上诉人已预交上诉费6430.58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2816.58元,被上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816.5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