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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68550元、评估费35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5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90.5元,由原告***负担280.5元,由被告***负担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