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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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巨野勇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济宁御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巨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巨野勇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9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济宁御图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济宁御图商贸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巨野勇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巨野勇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济宁御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