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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瑞泽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明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明源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鼎立装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四川鼎立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690,425元,支付复利533.49元,支付至2018年6月21日所欠付罚息630650.18元,并从2018年6月22日起以欠付本金29,690,4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付罚息至本金付清为止。偿还款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抵偿欠付借款本金,再抵偿欠付罚息、复利;

二、由被告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瑞泽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明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鼎立装饰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对***承担的前述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对***承担的前述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对***承担的前述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5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596元,由被告四川鼎立装饰有限公司、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瑞泽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明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1,596元,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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