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 北京加中瑞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加中瑞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8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方 人民陪审员 李亚君 人民陪审员 高玉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桐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