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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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天诚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 山东辰星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7999999.62元、罚息1245999.98元(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及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27999999.6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山东辰星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述垫款本金14000000元及相应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辰星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1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97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88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玉玲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刘继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商育玮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