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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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梁山军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2477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王 瑜 审 判 员 靳洪硕 人民陪审员 王启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丽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