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红府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林茂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尼勒克县亚通水暖店40,6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被告***负担408元,原告尼勒克县亚通水暖店负担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 判 员 田玉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会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