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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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宁夏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87万元及利息2135837.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4日,2019年3月25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58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1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63元,均由宁夏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莉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雯雯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