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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清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类型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16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5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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