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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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借款人刘龙所借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借款本金,从2018年7月4日起年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刘龙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