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麒龙集团(开阳)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宏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宏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宏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位于开阳麒龙城市广场第10幢第18层21号的商业用房; 三、被告贵州宏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18年5月22起至2019年5月7日止的欠付租金14850元,且自2019年5月8日起以月租金1350元的标准计算租金支付给原告***至案涉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 四、被告贵州宏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16200元; 五、被告贵州宏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欠缴的物业管理费378元、水费12元、电费238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贵州宏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