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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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021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甘102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甘102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甘102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