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兴文县中医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川Q×××××号小型轿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经济损失69680.80元; 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川Q×××××号小型轿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经济损失8952元,支付被告***垫付费用17664.16元;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84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应得垫付费用内扣除84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