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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华夏?幸福城小区6号楼2单元22楼东户并办理结算。 二、被告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与原告***办理结算时应履行“奖金20000元抵折10%优惠后8平方米楼房建筑面积”约定,无偿提供8平方米回迁安置面积(2万元奖金不再补偿)。 三、被告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与原告***办理结算时应补足15平方米回迁安置面积。 四、被告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与原告***办理结算时应支付补偿金4216元。 对上述第二、三。四项,被告临清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16元,由被告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临清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