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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百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小额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支付原告深圳百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6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0月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从2020年10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款可汇至户名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款项来源:履行款;开户行:农行贵港覃塘分理处;账号:20×××28。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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