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百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小额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深圳百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6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0月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从2020年10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款可汇至户名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款项来源:履行款;开户行:农行贵港覃塘分理处;账号:20×××28。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