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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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房屋及围墙损失费、评估费、交通费损失共计616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00元,减半收取计74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8.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负担6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