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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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 阿拉善盟新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新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68500元、逾期担保费308750元、违约金165369.86元、律师费7万元,合计1212619.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2019年2月1日以后,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25万元为本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的606309.93元、第二项中违约金的二分之一向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分别在111416.67元范围内,对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向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2元,由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4202元,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50元,被告***、***、***分别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黎 坤 人民陪审员孙永珍 人民陪审员王艳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崔恩霞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