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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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人民币5500000元。 二、由被告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9日的担保费250000元以及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 三、由被告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的担保费375000元以及从2017年6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的滞纳金。 四、由被告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75000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原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其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项下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00元,由被告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赵 信 审 判 员 黄贵银 人民陪审员 姚瑞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俊 书记员罗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