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 北京旺洁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交通费五百五十元、医用弹力袜费四百六十八元,以上合计一千零一十八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八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人民政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振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席倩倩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