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市骨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2.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共计4,26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