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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市骨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2.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共计4,26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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