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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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5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被告***、***、鑫达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