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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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自怀花、***、***因交通事故造成何某3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92425.45元。其中,向原告***、***、自怀花、***、***支付139425.45元,向被告***支付垫付款53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 二、驳回原告***、***、自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9.00元,由原告***、***、自怀花、***、***负担1235.00元,由被告***负担11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