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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好客食品有限公司
郑州中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郑州中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好客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从原告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康佳路南段城开.马寨食品工业园5号楼1层和4号楼2层的房屋中搬离;

二、被告郑州好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中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264400元(之后的租金,按月租金31800元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6元,减半收取计2633元,由被告郑州好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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