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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国顺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于本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3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4月2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二、驳回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04元,由被告湖北国顺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