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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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64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4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