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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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鲁能英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向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5360.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送达起诉书公告费260元及送达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均由被告***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思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9 |






